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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2-07 税收优惠

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 赣州市符合条件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江西省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2.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4号)
5.《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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