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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12-07 税收优惠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税收政策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2.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3.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4号)
5.《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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