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是否应当收汇
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是否应当收汇
问: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是否应当收汇?
答: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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