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员取得的偶然所得是否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员取得的偶然所得是否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问:残疾人员取得的偶然所得是否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57号)的规定,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减免税额。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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