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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住房如何缴税

07-19 财税咨询

个人转让住房如何缴税

问:个人转让住房如何缴税?

答: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按照增值税额分别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一)增值税(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依据纳税人销售的住房所在行政区域,分别按销售住房所缴纳增值税额的7%、5%、1%计征(市区按7%,县城、镇按5%、其余按1%)。
(三)教育费附加。按销售住房所缴纳增值税额的3%计征。
(四)地方教育附加。按销售住房所缴纳增值税额的2%计征。
(五)个人所得税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2.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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