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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福建纳税申报实务咨询热点问题解答

12-19 财税实务

2017年11月福建纳税申报实务咨询热点问题解答

1.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是否需要核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规定:“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反馈
 
……
 
(三)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
 
因此,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不需要办理核销。

 
2.是否可以查询其他企业有无欠税信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规定:“四、完善税收征管及税收执法公开内容
 
……
 
(二)推进税收数据信息公开。税务总局参与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建设,省以上税务机关制定税收数据开放目录,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领域的税收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鼓励公众、企业和社会机构开发利用。加大税收征管事项公开,主动公开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省以下税务机关及时发布欠税公告、非正常户公告、个体工商户定额公示(公布)公告、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限期申报公告、限期纳税公告、委托代征公告等。”
 
因此,可以在欠税公告中查询其他企业有欠税信息。
 
3.办理注销登记是否属于实名办税涉税事项?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三、实名办税涉税事项
 
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须进行实名认证:
 
变更登记、注销及非正常户解除;
 
……”
 
因此,办理注销登记属于实名办税涉税事项。
 
5.增值税申报是否属于实名办税涉税事项?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  三、实名办税涉税事项
 
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须进行实名认证:
 
(一)变更登记、注销及非正常户解除;
 
(二)发票业务办理;
 
(三)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申报;
 
(四)税收证明开具;
 
(五)县、区(含)级以上国税机关认为需实名办税的其他事项。”
 
因此,增值税纳税申报不属于实名办税涉税事项。

 
6.已经办理过实名登记的企业办理已纳入实名办税的业务,是否需要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规定:“二、报送资料取消原则
 
……
 
(二)对各地税务机关已纳入实名办税的业务,办税人、代理人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供当场查验,身份证件复印件可不再报送,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复印件可不再要求报送。“
 
因此,已办理过实名登记的企业办理已纳入实名办税的业务,可不再报送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是否可以使用户口薄办理实名登记?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16号)规定:“二、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内容
 
……
 
办税人员提供的以下证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
 
……”
 
因此,实名办税要求办税人员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为上述文件规定的四种,不包括户口簿。
 
8.哪些纳税人需要进行国地税共管户比对清理确认?

答:根据《关于启用电子税务局国税单管户匹配及国地税共管户比对清理确认功能的通知》规定:“我省电子税务局从2017年10月1日起开通国地税共管户比对清理确认功能,实现国税单管户(国税单独管理户)匹配确认、国税共管户(国地税共同管理户)登记信息一致性确认功能,并将在电子税务局发票认证、发票验旧、发票领用等功能模块增加提示性提醒。”
 
因此,我省纳税人都需要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国地税共管户比对清理确认。

9.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需要在经营地领购发票的,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保证金?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因此,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需要在经营地领购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10.企业在2016年发生涉及到民事诉讼的坏账损失,2017年法院出具了判决书,该坏账损失应在哪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
 
第六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因此,企业2016年度已在会计上作损失处理的资产损失,在不超过5年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可以追补至2016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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