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返利销售方的税务处理
实物返利销售方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方对于实物返利,税务上应分解为返利和销售货物两个行为,即可以用销售方给与的返利购买等价值的货物。因此,对于实物返利,销售方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之后将货物发送给客户时,应确认为销售行为,开具同金额的蓝字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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