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珠海纳税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2017珠海纳税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问:我司属于小微企业,近期准备向银行借款,请问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的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因此,若贵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可按规定免征印花税。"
问:本人在农村有一块宅基地,目前正在办理确权登记手续,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的规定,三、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因此,若您符合上述条件,可按规定不征收契税。"
问: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股权扣缴企业所得税,怎么确定所得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十六规定,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不同所得,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定:
……
(二)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
因此,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股权扣缴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问:珠海受“天鸽”台风影响,房屋受到严重破坏,请问房产税是否可以申请减免呢?
答:"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等规定,现就我省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
(二)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亏损的;
(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停产、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四) 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广州、深圳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享受房产税优惠政策的,不得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
三、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同时废止。"
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是否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问:我们企业最近停业没有经营了,名下有一套闲置的房产,还要不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二)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亏损的;(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停产、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四) 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广州、深圳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
问:我们企业好几年没报税了,会有什么样的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我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请问外聘研发人员的费用能否归集作为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一、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贵单位请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问: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核定征收印花税?
"答: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纳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纳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问:子女受赠来自父母的股权,进行转让时原值如何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如股权源于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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