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聚好财税 > 财税实务 > 正文

南宁市个体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10-26 财税实务

南宁市个体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根据《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南地税发〔2009〕7号)的规定:对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作适当调整。

调整后的《南宁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适用于南宁市范围内个人所得税采取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具体的核定征收率如下:
   
1、工业 1% 
   
2、商业 1%
   
3、交通运输业:其它交通运输(出租车司机个人所得税征收比照执行) 1%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 2.5%
   
4、建筑安装业 1.4%
   
5、饮食服务业 1.5%
   
6、娱乐业:儿童游乐、台球、保龄球项目 2%, 其它娱乐 4%
   
7、其它行业 2%

版权保护: 本文由 聚好财税 原创,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www.juhaocaishui.com/cssw/22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