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个体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南宁市个体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根据《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南地税发〔2009〕7号)的规定:对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作适当调整。
调整后的《南宁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适用于南宁市范围内个人所得税采取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具体的核定征收率如下:
1、工业 1%
2、商业 1%
3、交通运输业:其它交通运输(出租车司机个人所得税征收比照执行) 1%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 2.5%
4、建筑安装业 1.4%
5、饮食服务业 1.5%
6、娱乐业:儿童游乐、台球、保龄球项目 2%, 其它娱乐 4%
7、其它行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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