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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第二期大连地税纳税咨询热点问题解答

09-13 财税实务

2017第二期大连地税纳税咨询热点问题解答

1.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范围
一、政策依据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二、优惠政策内容
(一)减半征税和低税率优惠政策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指标定义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
2.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3.资产总额,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核算的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享受优惠方式
(一)预缴企业所得税
1.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4.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1.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汇算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应按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汇算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应按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小型微利企业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规定计算并填写从业人数、资产总额。
4.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四、申报表优惠金额填写
(一)预缴申报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适用减半征税优惠的企业,在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栏次,选择“是”,同时:
1.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主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同时再填入附表三《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第二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第三行“其中:减半征税”相应栏次。
2.采取定率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第11行(或第14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入第17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同时再填入第18行“其中:减半征税”内。
(二)年度汇算申报
1.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首先,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000000基础信息表的103所属行业、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107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其次,将A100000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入A107040表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时反映在A100000表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
2.采取定率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首先,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中“所属行业”、“资产总额(万元)”、“从业人数”、“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四项内容,其次将本表中第11行(或第14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入第17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同时再填入第18行“其中:减半征税”内。

五、优惠备案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2.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一、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二、优惠政策内容
(一)基本规定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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