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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地税12366热点问题解答

09-01 财税实务

2017年7月地税12366热点问题解答

1.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部分股权时应如何确认股权原值?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因此,个人多次取得同一企业股权,转让部分股权时应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3.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免征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一条的规定,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2017年1月1日起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个人退休后领取的住房公积金,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5.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时未获得税优识别码,其发生的支出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第五条的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因此,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6.自然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债权人从债务人处取得的合同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此,债权人个人取得的违约金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7.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是否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规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聘请劳务派遣工,请问支付给这些员工个人的费用应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34号)第三点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9. 出租房屋的外墙墙体做广告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税法规定“征收房产税的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则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至于那些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窖以及各种油气罐等,则不属于房产。”故出租墙体不属于房产税应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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