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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环境保护税后,是否继续收取排污权使用费

01-04 环保税

开征环境保护税后,是否继续收取排污权使用费

问:目前一些地区实施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开征环境保护税后,是否继续收取排污权使用费?

答: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明确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鉴于排污权使用费是排污单位实施排污权交易之前,为获得排污权而缴纳的费用,体现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与对企业排污征税性质有所不同。环境保护费改税不涉及排污权使用费,不影响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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