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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资本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该文件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税,但是,在随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进行了相应的补充说明,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需征税,专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企业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笔者发现很多企业为了增加注册资本,在实际不追加投资的情况下,通过中介对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增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再将资本公积转增投资者个人实收资本。例如一有限责任公司以1000万元购买一块土地,经有关部门评估增值为10000万元后,通过“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将9000万元全部分配到股东名下,根据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股本溢价外)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虽然该公司股东只是增加了股本,并未收到实际的款项,仍然要按照持股比例对每个股东转增的数额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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