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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将企业资金用于消费性支出或财产性支出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投资者将企业资金用于消费性支出或财产性支出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房屋等财产性支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认定实际获得了股息、红利,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财税〔2008〕83号)规定,针对实际业务中存在很多企业的资产计入个人名下,即使为企业使用,同样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文件要求,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视同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企业所用的个人资产提取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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