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向企业借款个人所得税相关处理
投资者向企业借款个人所得税相关处理
其实这类问题分成三个层次:一是投资者本人;二是投资者家庭成员即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三是普通员工。
首先,税法规范的是投资者本人。很多企业将个人投资者向企业的借款常常挂在“其他应收款”等往来科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只要个人投资者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2005年改为借款期限超1年----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对其所借非生产经营款项应比照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于个人股东今后向企业归还了借款,目前没有退还股东个税的政策规定。但是河北有相应的地方规定,《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秦皇岛市局个人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的批复》(冀地税函[2013]68号)规定,一、个人投资者归还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已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或者在以后应纳个人所得税款中抵扣。
其次,税法延伸规范到家庭成员。因为上述文件只约束投资者借款,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投资者将借款转化为投资者的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借款。为此,《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财税〔2008〕83号)规定,投资者家庭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家庭成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视同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接着,税法对普通员工也有说法。根据《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财税〔2008〕83号规定,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投资者以外的普通员工向企业借款未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个人借支备用金等。
版权保护: 本文由 聚好财税 原创,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www.juhaocaishui.com/bs/grsds/8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