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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办理

10-19 税收优惠

科技创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办理

(本文列示了科技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要政策依据、优惠基本规定、办理备案注意事项,享受优惠的条件请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是否符合税收优惠规定的条件,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一、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
 
  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一)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
 
  1.新办(2011年1月1日后成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指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下同)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同时符合西开优惠条件的可按15%减半。

  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同时符合西开优惠条件的可按15%减半。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同时符合西开优惠条件的可按15%减半。

  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三)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优惠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 2017 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同时符合西开优惠条件的可按15%减半。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主要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优惠基本规定
 
  1.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3年内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以境内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合计指标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3.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4.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一)优惠基本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二)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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