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和军人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军队和军人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一、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第一条规定:“(一)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1.军队系统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可以按本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1)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
(2)军马场;
(3)军办农场(林厂、茶厂);
(4)军办厂矿;
(5)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物资供销、仓库、修理等事业单位。
2.军队系统各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为部队生产的武警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供军内使用的应与对外销售的分开核算,否则,按对外销售征税。
3.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4.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军工系统(指电子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1.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2.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3.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对军工系统以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四)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军队工系统各单位进口其他货物,应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将进口的免税货物转售给军队、军工系统以外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三)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二、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第二条规定:“(一)军队、军工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应税产品,无论供军队内部使用还是对外销售,都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军品以及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的应税产品在生产环节免征消费税,出口不再退税。”
版权保护: 本文由 聚好财税 原创,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www.juhaocaishui.com/ssyh/2484.html
- 上一篇:应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 下一篇:2017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