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
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
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
【享受主体】
在资产重组中,涉及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享受条件】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享受方法】
无需申报和备案,直接享受。
【办理时限】
无。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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