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企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文本中注有物流、仓储或运输的字样
【享受方法】
备案享受,符合上述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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