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哪些情形属于转让价格偏低由税务机关核定
个人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哪些情形属于转让价格偏低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哪些情形属于转让价格偏低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自然人股东转让其所持有在广西区内登记注册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自然人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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