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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免征契税

11-05 财税咨询

哪些情况免征契税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 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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