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聚好财税 > 财税咨询 > 正文

哪些情况增值税专票可以作废

11-02 财税咨询

哪些情况增值税专票可以作废

问:哪些情况增值税专票可以作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版权保护: 本文由 聚好财税 原创,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www.juhaocaishui.com/cszx/63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