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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税前扣除

08-21 财税咨询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税前扣除

问: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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