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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旧房,既无法提供评估价格,也无法提供购房发票,是否可

07-06 财税咨询

企业转让旧房,既无法提供评估价格,也无法提供购房发票,是否可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问:企业转让旧房,既无法提供评估价格,也无法提供购房发票,是否可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八、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

……

(二)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未提供评估价格,也未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确定的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

因此,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未提供评估价格,也未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确定的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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