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怎么交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怎么交
问: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怎么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版权保护: 本文由 聚好财税 原创,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www.juhaocaishui.com/cszx/54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