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等投资收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等投资收益,是否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问: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等投资收益,是否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版权保护: 本文由 聚好财税 原创,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www.juhaocaishui.com/cszx/53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