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废橡胶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利用废橡胶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问:利用废橡胶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第一条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目录》规定:“三、再生资源 3.9废旧轮胎、废橡胶制品
利用胶粉、翻新轮胎、再生橡胶符合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符合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包括: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胶粉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技术要求,翻新轮胎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GB/T3979-2007)规定的技术要求,再生橡胶符合(BG/T13460-2008)规定的技术要求;3.纳税人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因此,纳税人利用符合上述规定的废旧橡胶,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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