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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如何判断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

03-07 财税咨询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如何判断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问: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如何判断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采取租赁期限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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