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能否申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能否申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能否申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重点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查账征收管理;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依法严格实行核定征收。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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