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聚好财税 > 财税咨询 > 正文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11-07 财税咨询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版权保护: 本文由 聚好财税 原创,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www.juhaocaishui.com/cszx/23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