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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已实行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简并增值税税率后如

08-30 财税咨询

纳税人已实行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简并增值税税率后如何抵扣

问:纳税人已实行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简并增值税税率后如何抵扣?

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

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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