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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优惠热点问题

11-28 财税实务

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优惠热点问题

问题1: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或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第一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题2:对享受财税〔2016〕9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的科技园应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第三条规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科技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技园符合国家大学科技园条件。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大学科技园名单。

(二)科技园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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