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纳税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2019年6月纳税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甲公司是乙公司在境外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无偿借款给乙公司,请问乙公司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乙公司不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二、问:由税务局征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此前由人社局征收,在方法上有没有变化?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收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只是改变了征收主体, 各地原采用的缴费渠道原则上均予以延续。比如,对于城镇居民原通过签订三方协议由银行扣款的,继续通过银行扣款;对于农村居民原通过村(组)集中征收的,延续原有缴费渠道不变。而且,各地税务机关也在积极拓展更多便利缴费渠道,进一步方便缴费人。
三、问: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请问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不可以。39号公告中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公告中的纳税人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加计抵减额,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问:2019年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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