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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05-17 财税实务

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1.什么是申报比对管理?
 
答:申报比对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进行票表税比对,并对比对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2.申报比对信息包含哪些范围?
 
   答:(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以下简称“申报表”)信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信息;
 
(4)纳税人税款入库信息;
 
(5)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
 
(6)申报比对所需的其他信息。
 
3.申报比对信息有哪些内容?
 
答:比对内容包括表表比对、票表比对和表税比对。表表比对是指申报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比对。票表比对是指各类发票、凭证、备案资格等信息与申报表进行比对。表税比对是指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与当期的实际入库税款进行比对。
 
4.申报比对操作流程存在于哪个环节?
 
答:(1)实行网上申报的,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比对。
 
(2)实行上门申报及其他申报方式的,可以前往办税大厅自助服务区由税务人员辅导进行申报,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比对。
 
(3)列入白名单管理(如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农产核定扣除的纳税人等)的纳税人不实行纳税申报时的即时申报比对,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适用的申报比对规则。
 
(4)定期定额户暂不纳入申报比对。
 
5.在申报比对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哪些票表比对规则?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票表比对规则包括了销项比对和进项比对。其中,销项比对包括:
 
(1)专用发票比对(销售额),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金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第1+2+3+4a+4b+5+8+9a+9b+10+11+12+13a+13b+18行合计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前者应等于后者。
 
(2)专用发票比对(税额),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第1+2+3+4a+4b+5+8+9a+9b+10+11+12+13a+13b+18行合计数据比对。二者的关系是前者应等于后者。
 
(3)普通发票比对(销售额),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普通发票销售金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第1+2+3+4a+4b+5+8+9a+9b+10+11+12+
 
13a+13b+16+17+18+19栏合计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前者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前者(不包含不征税发票)应小于或者等于后者。
 
(4)普通发票比对(税额),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普通发票税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第1+2+3+4a+4b+5+8+9a+9b+10+11+
 
12+13a+13b栏合计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前者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前者(不包含不征税发票)应小于或者等于后者。
 
(5)差额征收比对—专用发票比对,对于适用差额征收的纳税人,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2列不为0的,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金额、税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第1+2+3+4a+4b+5+8+9a+9b+10+11+12+13a+13b+18行合计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前者应等于后者。
 
(6)差额征收比对—普通发票比对,对于适用差额征收的纳税人,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2列不为0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2列不为0的,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普通发票销售金额、税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第1+2+3+4a+4b+5+8+9a+9b+10+11+12+13a+13b+16+17+18+19栏合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第1+2+3+4a+4b+5+8+9a+9b+10+11+12+13a+13b栏合计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前者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前者(不包含不征税发票)应小于或者等于后者。
 
(7)《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9列第6、7、14、15栏销售额合计数不为零的,金税三期应有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备案信息。
 
其中,进项比对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比对
 
①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比对
 
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或者增值税发票勾选确认平台确认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税额合计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所填列的进项金额、税额合计数进行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前者应大于或者等于后者。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税额、金额应为0。
 
②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比对
 
用当月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以及协查后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金额、税额进行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前者应大于或者等于后者。?
 
用前期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以及协查后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金额、税额进行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前者应大于或者等于后者。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信息比对
 
用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可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额合计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税额”栏数进行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前者应大于或者等于后者。
 
(3)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信息比对
 
用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的税额进行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前者应大于或者等于后者。
 
(4)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税额比对
 
用《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的本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与《附列资料二》中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税额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式前者等于后者。
 
(5)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比对
 
用本期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汇总数与《附列资料二》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的“税额”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前者大于等于后者。
 
(6)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
 
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注明的应作转出的进项税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前者应等于后者。
 
(7)进项税额转出额比对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第13栏到第23栏“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数据应大于等于0。
 
(8)免税销售比对
 
本期《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第1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减去“出口免税”和“其中:跨境服务”后大于0的,应当比对其金三系统中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
 
6.在申报比对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哪些票表比对规则?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票表比对规则包括了销项比对、免税销售比对。
 
7.申报比对还有哪些规则?
 
答:(1)表税比对规则,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实际入库税款(不含预缴税款)。
 
(2)主管税务机关结合申报比对管理实际,将征收方式、发票开具等业务存在特殊情形的纳税人(如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在金三系统录入白名单,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3)按季申报的纳税人按其季度数据进行汇总比对。
 
8.纳税人在申报时,应该如何避免纳入申报比对异常?
 
答:纳税人在申报时,应当仔细查看申报提示信息,对提示信息中存在的异常信息要及时更正后,再点击全申报,以避免强制提交后产生的税控设备锁卡风险。
 
如纳税人无法自主排除提示信息的,在强制提交后,请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排除比对异常。
 
9.税务机关申报比对信息结果如何处理?
 
答:(1)申报比对相符的,由网上申报系统和金三系统在纳税申报后即时发送比对相符信息,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即将税控设备有效期调整为下一纳税申报期截至日)。省局对纳税人的税控设备的初始有效期截止日统一设置为纳税申报期截止日。
 
(2)申报比对不相符的,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①申报比对不符的异常处理岗经核实后填写处理意见报复核管理岗复核。
 
②复核岗核实后认为纳税人涉嫌虚开发票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的,不对税控设备解锁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经稽查部门检查后解除异常的,由稽查部门异常处理岗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③纳税人仅因为相关资格尚未备案造成比对不符的,由系统对税控设备解锁,并由税源管理部门及时通知相关纳税人办理备案。
 
④异常比对结果的处理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移交稽查部门情形外,原则上不得超出当月底(或当季末)。
 
10.纳税人如何查看并处理比对异常的申报表?
 
答:纳税人可以登录浙江省电子税(etax.zjtax.gov.cn),在“首页”——“我的消息”中可以查看是否有税务局推送的更正提醒。更正的方式有:
 
(1)如果申报表所属时期在当月申报期限内在或在当月申报期限后至当月底,则可以在“申报纳税”——“更正申报”中选择“我要更正”,选择更正提醒中的相关申报表进行修改。(目前只支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居民企业所得税(查账、核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查账、核定)进行更正申报)。
 
(2)纳税人在接到管理员通知或接到短信、微信提醒后,在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网上更正申报,或携带按要求更正后的申报表,前往办税大厅前台自助服务区进行更正。
 
11.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何时执行?
 
    答:《通知》的执行时间调整为2018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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