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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

12-01 财税实务

安徽省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第十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按不同类型的应税凭证分别核定,核定标准按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261号)第六条规定执行,其中,购销合同核定依据的销售额调整为不含增值税。具体标准如下:(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6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额划分不清的),按照不低于销售额5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4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100%比例核定。(二)加工承揽合同:按不低于加工或承揽收入80%的比例核定。(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的勘察、设计费用100%比例核定。(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100%比例核定。(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100%比例核定。(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比例核定。(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费收入100%比例核定。(十)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等取得收入100%比例核定。(十一)产权转移书据:按取得收入100%比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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