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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税局关于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的温馨提示

03-22 财税实务

北京地税局关于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42号)的相关规定, 4月1日起我局将正式上线2016版关联申报网报系统,由于2016版关联申报事项相比以往年度改动较大,为便于纳税人了解相关填报事项,及时办理关联申报,现将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一、关联申报

01、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为关联申报的申报主体。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企业2016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02、报送时间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同时,应向税务机关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截至时间为2017年5月31日)。

03、关联关系判定

(1)股权控制: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资金借贷控制: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1)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Σn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3)特许权控制: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4)购销劳务控制: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5)管理人员控制:

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亲属血缘关系控制:

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1)至(5)项关系之一。

(7)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上述第(2)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豁免规定:

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本公告第二条第(2)至(5)项关系的,不构成《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04、关联交易类型

(1)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2)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3)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4)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5)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05、2016版《关联申报表》主要包含内容

(1)基础信息部分:包括《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以及《关联关系表》,共3张附表。

(2)关联交易数据部分:包括《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金融资产交易表》、《融通资金表》、《关联劳务表》、《权益性投资表》、《成本分摊协议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境外关联方信息表》、《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以及《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共13张表。

(3)国别报告表部分:包括《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英文)》、《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以及《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英文)》,共6张附表。

二、国别报告

01、报送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

(1)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的,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02、豁免条件

跨国企业集团应当按照各成员实体所在国的会计准则填报国别报告相关表单。

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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