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税局: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
江西国税局: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计算?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问题2.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从国有粮食企业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六条规定: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3.我企业为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案: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后,国税部门已无专门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而是由增值税普通发票代替,且需要由所属税务机关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纳税人登记为收购发票企业,纳税人方可开具。
问题4.我公司销售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5.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五条的规定: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6.我公司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咨询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7.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是否可以按照固定资产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一条规定: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1994)中的“其他通讯设备”(代码699),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照现行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8.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9.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放弃适用零税率的,应如何处理?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二十条规定: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问题10. 纳税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是否可以放弃零税率?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问题11.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如果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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