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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国税局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

02-20 财税实务

浙江国税局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

1、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招待费问题(发布日期:2016-1-21 )

您好,我想咨询下现在新办房地产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向后结转,在取得收入后再按比例扣除?原先国税【2006】31号文件是否有效,如果无效,新规定是哪份呢?

答:1、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文件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相关内容。

2、业务招待费的处理,区分筹建期间与生产经营期:

①如果是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操作,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②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企业当年收入情况计算确定扣除限额,具体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关于研发费加计扣除问题(发布日期:2016-2-19 )

我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优惠政策规定并进行了加速折旧,请问加速折旧部分在计算研发费时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因此,您企业应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加计扣除。

3、关于2015年补缴2014年社保费滞纳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发布日期:2016-5-6)

请问2015年补缴2014年社保费用及滞纳金可以在2015年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吗?如果可以,怎么在申报表上填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支出不得扣除。

4、关于福利费和工资的区别的问题(发布日期:2016-11-08)

我在网上搜了很多,有些人说高温费补贴是做工资的,有些人说是做福利费的。过节过年费也有人说做工资,有人说做福利费。请问这个到底应该做什么?

答: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该问题为地税问题,与地税相关部门沟通后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9]3号,职工防暑降温费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根据财企[2009]242号,“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因此应计入工资。

个人所得税:上述补贴都应计入工资薪金计算个税。

5、关于设备折旧的问题(发布日期:2016-11-07 )

您好!请教问题如下:我公司2013年购入设备一批,其中几台设备因当时特别原因没投入使用,因此也没计提折旧。现因生产发展需要,决定投入使用。问题是10年的折旧年限怎么定?是从2013年购入时开始计算,还是从今年投入使用月份开始计算?

答: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6、关于暂估材料和所得税的问题(发布日期:2016-11-10)

2016年有200万的暂估发票至今还未收到发票,在2017年5月31号之前汇算清缴之前把发票收齐冲红,可以吗?这样不用纳税调整了吗?

答: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不能冲红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7、关于固定资产入账折旧的问题(发布日期:2016-11-11 )

请问公司10月份购入固定资产,11月份抵扣入账,折旧从11月开始吗?

答: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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