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
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常见问题解答
一、本次新增的加计抵减政策具体是指?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二、符合哪些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的。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销售额占比的计算区间,按以下情形分别确定:
(1)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例1】某物业公司于2018年1月成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其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提供物业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该纳税人从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例2】某物业公司于2019年2月成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其2019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间提供物业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该纳税人从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例3】某物业公司于2019年4月成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其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提供物业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该纳税人从2019年4月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三、加计抵减额如何计提?
(一)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三)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加计抵减额如何抵减应纳税额?
第一步,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
第二步,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一)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二)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三)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一)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二)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六、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如何核算?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政策执行到期后,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无须报送其他资料。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时,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符合条件的,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八、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加计抵减的税额如何进行申报?
加计抵减的税额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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