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差额征税哪些情形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差额征税哪些情形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实行营改增差额征税项目的纳税人,在哪些情形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的相关规定,以下差额征税项目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金融商品转让;
2、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3、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4、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签证费、门票费等)。
版权保护: 本文由 聚好财税 原创,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www.juhaocaishui.com/bs/zzs/16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