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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重组,承受改制前的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是否缴纳土地增

企业改制重组,承受改制前的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问:企业改制重组,承受改制前的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将继续执行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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