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招待费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招待费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问:您好,我想咨询下现在新办房地产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向后结转,在取得收入后再按比例扣除?原先国税【2006】31号文件是否有效,如果无效,新规定是哪份呢?
答:1、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文件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相关内容。
2、业务招待费的处理,区分筹建期间与生产经营期:
①如果是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操作,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②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企业当年收入情况计算确定扣除限额,具体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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