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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03-01 环保税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93号)。(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三)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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