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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对规模化养殖排放的污染物不予免税

01-04 环保税

为什么对规模化养殖排放的污染物不予免税

问:为什么对规模化养殖排放的污染物不予免税?

答:目前,我国畜禽养殖场(户)1亿多个,畜禽养殖规模化率达54%,畜禽粪污年产生量约38亿吨,畜禽养殖化学需氧量、氮、磷、铜、锌的排放量分别占农业源排放总量的96%、38%、56%、99%和98%,畜禽粪污成为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危害较大,所以税法中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

但在具体征税政策上,对不同的规模化养殖企业采取区别对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并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对于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养殖企业按照以下方法征税:一是规模化养殖企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排放量可以监测的,按实际监测的排放量征收环境保护税。二是规模化养殖企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其排污量无法实际监测的,依据《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按畜禽饲养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征税。三是对《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中未列明的畜禽种类,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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