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日后提供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是否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
2016年5月1日后提供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是否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
问:2016年5月1日后提供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是否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版权保护: 本文由 聚好财税 原创,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www.juhaocaishui.com/bs/ckts/1263.html
- 上一篇:企业提供离岸外包服务有何优惠政策
- 下一篇: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是否需要视同内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