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兼营软件服务出口,退税办法需要变更吗
外贸企业兼营软件服务出口,退税办法需要变更吗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明年打算兼营软件服务出口,退税办法需要变更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第二条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将外购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出口的,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因此,贵公司出口的软件服务若为外购则仍实行免退税办法,若为公司自主研发则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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