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扬州市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税目 |
征税范围 |
纳税人 |
税率(%) |
备注 |
工资、薪金所得 |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
3—45 |
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从2011年9月1日起,附加减除费用为1300元 |
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
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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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
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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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 |
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
20 |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以上加成征收,即20000元至50000元,税率30%;50000元以上,税率40% |
稿酬所得 |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
20 |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应纳税所得额减征30%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取得的所得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
20 |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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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所得 |
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
20 |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财产转让所得 |
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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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所得 |
个人得奖、中奖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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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所得 |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所得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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