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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的通知

关于执行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和《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21号),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50%减征。

  

  附件:《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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