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费用的扣除标准
应纳税所得额—费用的扣除标准
三项经费 |
职工福利费 |
≤工资薪金总额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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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 |
≤工资薪金总额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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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 |
≤工资薪金总额2.5% |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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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分别计算,分别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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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
五险一金 |
准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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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 |
“分别”不超过工资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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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 |
准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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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 |
准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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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商业保险 |
不得扣除 |
利息 |
非金融企业与金融企业借款 |
准予扣除 |
非金融企业与非关联关系的“非金融企业”、“内部员工”、“自然人”借款 |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准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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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与关联方借款 |
不超过债资比2:1部分准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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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与关联方借款 |
不超过债资比5:1部分准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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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准予扣除的借款费用和借款利息不包括资本化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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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 |
必须为“公益性”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
业务招待费 |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
【提示1】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包括“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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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手续费及佣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租赁费、劳动保护费、资产损失、汇兑损失、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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