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异常凭证作转出的进项税额经核实允许继
企业因异常凭证作转出的进项税额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在增值税申报时如何填写
问:企业因异常凭证作转出的进项税额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在增值税申报时如何填写?
解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填入负数。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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